根据《文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文山市扶贫机构的通知》(文编〔2015〕7号)和《中共文山市委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39号)精神,设立文山市扶贫开发局,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文山市扶贫开发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信息、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电子政务、固定资产管理、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车辆管理;负责制订和完善机关规章制度。

    (二)项目管理科

    编制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建设、素质提高、灾后扶贫项目,贫困乡村和片区的整体推进和综合开发项目,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和区域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扶贫开发的统计及其监督;统筹建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及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测体系;负责两项制度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扶贫工作业务培训;起草或拟订政策、制度、措施并组织宣传;负责制定扶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编制上报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下达;指导乡(镇)、街道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负责全市扶贫开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检查验收。

    (三)小额信贷扶贫科

    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开发计划、统计监测;负责扶贫贴息贷款项目选择推荐、项目库管理、贴息确认工作;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协调、监督,协调安排扶贫到户贷款计划,做好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发放、管理、使用及督促检查工作。

    (四)劳动力转移培训科

    编制全市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方案;审核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组织认定并管理本市的省级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的落实。

    (五)易地扶贫开发科

    编制全市财政易地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方案;审核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易地扶贫开发任务的落实及项目检查验收;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六)社会帮扶和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管理科

    负责做好省、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州驻文单位、驻文部队定点扶贫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扶贫挂职干部的选派和培训工作;负责与上海对口帮扶、经济社会合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拟订年度沪文帮扶协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上海市赴文挂职干部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沪文帮扶协作项目的协调、调研、服务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沪文帮扶协作的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贫困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动员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负责联系、协调外资扶贫项目;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各种社会扶贫捐赠;负责项目检查验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革命老区编制开发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项目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革命老区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研究制定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文山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相关业务工作及项目检查验收;负责哈尔滨电气集团定点挂扶贫。

    (七)产业化扶贫科

    负责编制全市产业扶贫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及项目检查验收;负责扶贫龙头企业的引导、扶持、认定推荐和检查考核工作。

    (八)规划管理科

    负责制定扶贫发展规划和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负责编制《滇黔桂石漠化文山州文山市区域发展及扶贫攻坚实施规划(2016—2020年)》以及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各阶段五年扶贫开发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建设、素质提高、灾后扶贫项目,贫困乡村和片区的整体推进和综合开发项目,贫困人口和区域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管理扶贫开发项目库;负责建立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制定管理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优先得到扶持。

    (九)督查科

    负责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批件和领导班子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对扶贫开发重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协调和监督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负责对扶贫政策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编制:文山市扶贫开发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暂定人员数28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即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他事项:

    (一)文山市扶贫开发局与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不计入政府工作部门个数。

    (二)市委农办负责做好省委农办下达的省级重点村的项目计划、资金划拨、建设管理及验收;市扶贫开发局负责做好中央、省级下达的整乡推进、整村推进、市级自建村的项目计划、资金划拨、建设管理及验收;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农办共同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及驻村工作队的管理,市扶贫开发局配合。

     

    附则:

    (一)中共文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文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文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