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政府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信息。

    (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督促和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情况;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及监督管理,负责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和不带仓储设施的烟花爆竹(零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单位安全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备案及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许可审查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六)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牵头组织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事故和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审查、备案;组织协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调其他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十一)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