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协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

    四、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除桶装水外的饮用水卫生及餐具统一消毒配送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

    五、组织拟订并贯彻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负责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和综合改革。

    十、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和使用,负责协助做好病残儿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负责实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一、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对策措施。

    十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指导实施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规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针对危害健康的各种社会环境、心理、行为、生物因素,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人口统计调查,指导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七、负责编制省、州、市财政拨付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和项目支出预、决算管理;并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在市审计部门的指导下,监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各种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