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

    (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指导文山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三)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

    (四)承担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责任。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研究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全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监督管理商标使用,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负责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品牌建设和质量发展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和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七)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指导文山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负责合同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计量管理工作。建立社会公用计量和校准标准,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确保量值准确传递;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维修、进口、销售和使用,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计量行为;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对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公共计量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计量认证认可行为进行监管,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指导,加强能源计量监督,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涉及本区域的地方标准行为或技术规范;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企业有关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计量认证、实验室审查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产品(服务)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督,规范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十一)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商)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认证认可工作;组织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以及质量标志和产品防伪等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组织协调重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缺陷产(商)品召回;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工作;负责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安全认证产(商)品进行监督;负责查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特种设备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按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计划,开展科研、技术引进和对外技术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