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课题的综合调研;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关系、民族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宗教方面、宗教工作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负责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及全市重大民族节庆活动。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牵头协调民族宗教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安宁,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宗教和顺。

    (四)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等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五)对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文山市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和食品加工企业的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地区对外协作;牵头做好智能化农业专家系统在民族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特殊问题的对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民族中小学校;参与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及承办相应事务。

    (八)监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研究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育;管理民族古籍、文物的抢救、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九)指导乡(镇)的民族宗教工作,加强同民族乡的联系;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

    (十)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加强对民族上层人士、代表人士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上层人士、代表人士的参观及学习等各项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好民族学会开展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民族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组织指导朝觐相关工作;承办宗教方面的表彰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文山市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三)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全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指导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的特点独立开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审核上报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固定处所、宗教教育和宗教学校。

    (十四)支持、帮助宗教界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和宪法、港澳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流活动,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文山市进行的渗透。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