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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文山县委、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文发〔2010〕52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通知》(文政发〔2010〕99号)精神,设立文山市民政局,为文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文山市民政局机关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负责执法和普法教育;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区划地名与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纂和地名档案管理;负责地名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协同测绘部门负责文山市内政区图和地名图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文山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文山市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山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优抚科

    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和法规及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评烈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优抚对象中贫困户的救助;协调救治新增触雷伤员和因战伤残旧伤恶化人员;负责申报、协调和监督因战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以及其他遗留问题补助费的拨付工作;组织因战致残人员安装、修理和更换假肢;协调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和战区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单位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城(县)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走访慰问、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承担文山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四)安置科

    拟订退役军人安置计划;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文山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五)救灾科(文山市社会救济捐赠发放中心)

    负责制定年度城乡救灾救济工作计划,指导、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城乡救灾救济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报告、统一发布灾情,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文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人员的认定;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对象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沙甸事件人员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1984年前原大队离职半脱产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办理相关当事人的收养登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的解除收养登记;保管收养登记档案;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婚姻登记管理科(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负责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法办理相关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补发婚姻登记证;依法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登记;负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十)殡葬管理科

    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公民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习;开展对殡葬环境的专项治理;负责殡葬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受理殡葬纠纷和殡葬信访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代理殡葬民事诉讼;承担公墓、骨灰堂(林)的管理责任;对殡葬设施建立进行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殡葬事务;负责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受理、审批、发放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文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的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老年优待证的审批;做好百岁老人的申报和保健金的发放工作;指导文山市老年人研究会开展老龄问题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老年事业的发展,承担文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职责。

    人员编制

    文山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核销原文山县民政局事业编制6名、原文山县殡葬管理执法大队事业编制5名。

    文山市民政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即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文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即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