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全局性业务工作和重大警务活动,规划、建设和指导报警指挥系统、警务信息系统及应用平台。监督和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二)负责警用装备、物资及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制定装备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中央和省州市公安政法经费的管理和稽查。

    (三)负责依法承担刑罚执行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管理看守所、拘留所,并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四)负责管理出入境以及外国人在文山市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公安科研项目的立项,鉴定(评审)、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措施和技术规范,查处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六)负责查处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和事件,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打击各种邪教组织,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七)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侦查和处置重大案件、重大治安事件、暴力恐怖事件和骚乱。负责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八)负责查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九)负责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刑事案件。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防范、安全保卫,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负责经济犯罪防范和侦查工作,研究、分析经济犯罪动态,指导金融、财税等部门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十一)负责侦破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案件,组织开展禁种、禁吸毒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十二)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警卫,管理机动车辆、驾驶人,组织查处特大交通事故、涉外事故和交通事故逃逸案件。

    (十三)负责全市公安队伍思想、组织、文化和作风建设及纪律检查工作,协助组织部门开展公安局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和交流等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新闻舆论引导等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