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文山市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部署,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根据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以脱贫为目标,改革现有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贫困市自主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民生、保障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项目库。市扶贫开发局应建立市级项目整合平台,按照“规划引领、项目随规划走、资金随项目走”的原则,强化市级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储备。

    第五条统筹整合资金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资金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办通〔2016〕95号)、《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文办发〔2016〕21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整合资金按照多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管理的要求,在市扶贫开发局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经批准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之日起的15日内,将统筹整合资金拨入市扶贫开发局涉农资金整合专户。

    第九条市扶贫开发局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当年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经批准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实施,原则上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90日以内不开工的项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各类项目建设、购买农村基础设施服务和已负债建成项目的债务清偿。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公路建设、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二条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生产经营支出。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脱贫攻坚规划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条整合的涉农资金实施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整合到位后,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要求,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以确保各项目的顺利推进。工程款支付遵行以下程序:

    (一)工程预付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预付款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按当年预计完成工程量造价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材料款,其主要用于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项目,必须缴纳工程保证金且不低于合同价款30%,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支付工程预付款时,由施工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填制支付工程预付款审批表,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二)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填制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批表,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工程量和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对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进度款中进行同期结算抵扣。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可按月或分项支付。截止项目竣工验收前,累计进度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应停止支付,待完成结算审计后再行付款。

    (三)工程结算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款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施工方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填制支付工程结算款审批表,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工程量和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

    (四)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按照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制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支付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订立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支付工程结算款时,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工程(设备)质量保修金。

    第十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的支付严格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的结算方式支付,严禁现金、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整合的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会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一个脱贫点实施多个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各项目实施单位对多个脱贫点既要按脱贫点又要按项目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存款利息收入,按《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反映建设资金运行情况,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确保各环节凭证真实完整,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整合的涉农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整合的涉农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市、乡两级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整合的涉农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和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整合的涉农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整合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市级全面考核和抽查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与下年项目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需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现场等其他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难以达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整合的涉农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涉农整合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资金跟踪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另行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