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征地拆迁 > 正文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文政公告﹝2016﹞10号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538次   资料来源:市政府办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文政发〔2016〕60号)已经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就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四至界限:东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南至州人民医院及建禾东路、西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北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占地约10亩,最终由规划部门划定,征收面积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二、征收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式方案)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日

 

 

 

 


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正式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滨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依据

(一)房屋征收部门: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文政发〔2011〕53号);

4.《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2016年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四至界限:东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南至州人民医院及建禾东路、西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北临中央尚城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占地约10亩,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征收面积最终以测绘公司实测为准。

三、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确定及相关说明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放弃选取评估公司的,或者参与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邀请纪检监察、社区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参与,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最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评估委托。参与项目评估的估价机构必须已在房屋征收范围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估有关说明

1.对于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2.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4.同一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5.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通过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6.关于营业性质房屋的认定:凭征收公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用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记载认定为准。

7.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8.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9.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不申请鉴定的,该复核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由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出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兑现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不再为被征收人解决安置问题。

五、征收补偿费

(一)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每户补助1000元。

(四)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3年税后利润平均值核定被征收房屋的经营性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税后平均利润(以税务部门确定的为准)的损失补偿。

(六)搬迁奖励费。从最终评估结果公告第6日起,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在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在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在第30日期满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

(七)困难补助费。经社区、民政等单位出具证明的五保户、残疾户、烈军属,按户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困难补助费。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特殊情况的,不重复给予补助。

六、征收补偿费的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各项征收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金额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再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所有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交费凭证作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依据。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被征收人房屋产权有纠纷等问题需处理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房屋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产籍档案确定的产权人、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补偿和安置。

七、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规定

(一)经有关部门调查,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建盖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不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不予补偿;虽属历史遗留问题,经调查仍不能确权的无证土地和房屋,不予补偿。

(三)征收决定公告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被征收人私自扩建、改建、新建、装修等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

八、签约期限

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5日,评估公示第6日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在公示当日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结束30日内。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文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作出后60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其他

(一)该方案根据征求意见稿收集的意见修订,为正式方案。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对文山州人民医院扩建及建禾东路至河边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三)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负责本项目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联系电话:0876—3026373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3日

请扫描二维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