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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4日  作者:  点击数:100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文山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因不同程度空气重污染带来的危害,需采取更为严格的应急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特制订《文山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管理指南》;

10.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

11.《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4〕9号);

12.《文山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文政发〔2014〕52号);

13.《文山州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139号)。

(三)适用范围及重污染级别确定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利气象条件持续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时,启动应急预案。

本预案将空气质量重污染分为三个级别,具体分级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的大气污染;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的大气污染;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501的大气污染。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应对机制,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动群众,形成合力,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经常性开展应急培训,加强演练,做好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严重大气污染。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文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商务局、农科局、卫计局、文广体旅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应急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

2.统一指挥、调度、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及应急工作;

3.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方案;

4.组织会议,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审查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

6.协调解决事故发生地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7.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启动、降级或解除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措施,并组成督查组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实施方案,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等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三、监测、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测。市气象局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2日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报,并会同市环保局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

(二)预防

1.信息监控与预报。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及时进行监控、预测,联合会商,及时研判、报告预警信息。

2.预防。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推进低碳发展,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强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施工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等的防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大气预警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三)预警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依据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Ⅰ级预警(红色)、Ⅱ级预警(橙色)和Ⅲ级预警(黄色)。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本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位点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预测未来3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为大气重度污染Ⅲ级预警(黄色);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为大气严重污染Ⅱ级预警(橙色);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501,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为大气严重污染Ⅰ级预警(红色)。

1.预警的发布。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办公室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启动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同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预警的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连续2日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研究判定,经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或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1)污染影响范围有所减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500时,终止严重污染Ⅰ级预警,启动重度污染Ⅱ级预警。

(2)污染影响范围有所减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300时,终止严重污染Ⅱ级预警,启动重度污染Ⅲ级预警。

(3)污染影响范围有所减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连续3日AQI指数小于201时,终止重度污染Ⅲ级预警。

(四)预警应急措施

1.重度污染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应急措施

(1)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由市环保局公众网和市气象局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2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消息,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组织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做出研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2.严重污染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1)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在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尽量避免昼间加油。

(3)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做出研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极重污染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在采取严重污染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1.响应程序。应急相应级别对应于预警级别。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响应等级,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加剧和减少持续时间。

2.响应分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分两级。

(1)对重度污染Ⅲ级预警进行Ⅲ级响应;

(2)对严重污染Ⅱ级预警进行Ⅱ级响应;

(3)对极重污染Ⅰ级预警进行Ⅰ级响应。

(二)应急监测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每8小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通报1次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三)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重度污染(Ⅲ级)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②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行驶。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降低20%生产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②将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提高到日常频次的2倍,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③将道路洒水、清扫保洁频次增加到日常的2倍,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严重污染(Ⅱ级)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③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④减少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③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行驶;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降低40%生产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②加强对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③建筑施工工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提高到每2小时一次,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或停止施工,建筑拆除工程停止施工;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强防尘措施;

④道路清扫、洒水保洁频次提高到每2小时一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污抽检;

⑥堆煤场、堆渣场、各类砂石等物料堆场、排土场的防扬尘措施必须到位,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

⑦结合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变化趋势和气象条件,采取人工降雨等特殊措施。

3.极重污染(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④建议停止露天群体性活动。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③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行驶;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①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降低60%生产负荷,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②加强对建材、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各项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③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提高到每小时一次;土石方施工工地停止施工,施工工地停止有废气污染的施工作业,建筑拆除工程停止施工;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强防尘措施;

④道路清扫、洒水保洁频次提高到每小时一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排污抽检;

⑥加强堆煤场、堆渣场、各类砂石等物料堆场、排土场的防扬尘措施必须到位;

⑦严禁中心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

⑧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非绿标的机动车全部停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中心市区行驶;黄标车6点至24点,在城市道路禁止通行;

⑨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

⑩结合环境空气污染程度、变化趋势和气象条件,采取人工降雨等特殊措施。

(四)信息公开

待发布的信息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审查批准后,报市政府统一发布。市政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信息。

预测本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天气将持续24h以上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厅。

(五)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1.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制定并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

(1)市政府新闻办。

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应急预案启动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特别是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宣传力度;

②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大气污染防治新闻的报道等工作。

(2)市公安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等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③按照红色、橙色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文山市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本市公务用车停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部分重型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④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落实减少、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⑤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3)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和烧烤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③负责制定《文山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通告》上报市政府研究讨论,严格查处违规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单位或个人及时清扫因婚嫁、开张、乔迁、丧葬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烟花爆竹禁放方案;

④严格按照规定加大市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燃放管理规定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

⑤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4)市交通运输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等车辆的管理工作;

③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5)市教育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乡镇、街道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③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6)市卫计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7)市文广体旅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各体育馆等娱乐健身场所,组织不同预警级别的健康防护措施;

③协助卫计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8)市环保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负责监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企业煤堆、灰堆、料堆落实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③协助新闻办发布监测预警等信息;

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9)市气象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10)市工信商务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建立停产限产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及时更新,会同市环保局指导市政府制定其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

③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落实本市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

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1)市住建局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②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③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和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

④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12)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启动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13)市政府应急办

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的上报工作指挥部,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1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成员单位

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并组织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②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工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

③建立各类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和停工工地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④组织分预案的宣传培训,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遇空气重污染时加强应急值守。

2.纪律监督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应急终止

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连续2日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研究判定,经市大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由市政府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终止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1.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500时,终止Ⅰ级响应,启动Ⅱ级响应。

2.连续2日AQI指数小于或等于300时,终止Ⅱ级响应,启动Ⅲ级响应。

3.连续3日AQI指数小于201时,终止Ⅲ级响应。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专家及时总结大气重污染应急情况,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相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应急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相关应急单位和辖区内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化工、冶金等重点排污单位等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并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保证在应急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二)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市气象局与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应急监测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污染气象预测、预警与预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市环境监测站按照相关监测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要建立数据资料共享机制,共同开展大气污染预测、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做好污染趋势的分析和研判。早日做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的预测预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对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联系人定期进行收集更新,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确保信息通讯渠道畅通。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必须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并安排人员值班,各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四)经费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经费需要。设置专用的应急保障金和日产运作保障资金,应急保障资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监测网络建设,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该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从而保障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五)其他保障

定期聘请应急专家,对应急队伍进行技术培训,使整个队伍应急技术不断提高。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常识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大气污染防治专业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增强防控大气污染的效率和效果。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并结合文山市实际,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AQI:即空气质量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统计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黄标车: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未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汽车未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二)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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