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正文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253次   资料来源:市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文山市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文山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市政府负总责、部门分级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1.2.2及时应对

市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4遵循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政府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市政府以及市级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有债部门)。市直有债部门名单及债务金额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请省代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政府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我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全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财税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资局、土地储备中心、人民银行分行、银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

2.2部门职责

2.2.1市财政局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文山市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资局、土地储备中心等。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或本单位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2.3市发改局

负责评估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市审计局

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2.5市金融办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

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2.7文山银监分局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全市的政府债务进行持续的跟踪、监测、分析、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防范债务风险检查,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2分析排查

市财政局应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方式和手段,根据本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全市和部门债务风险状况。列入债务高风险的部门,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区域内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部门,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3.3信息报告

市人民政府和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财政部门应定期梳理到期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结合债务风险预警情况,预计到期政府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债务违约风险信息,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3.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有关单位应定期了解或有债务到期情况,预计或有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或有债务违约信息。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后,对确实需要承担的政府偿债责任,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3.3报告内容

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确认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包括债务类别、期限、本金、利息,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债务原定偿还计划、来源安排,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效果,计划采取的化解风险措施等。

3.3.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4分类处置

3.4.1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市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不得拒绝有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采取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人民政府统一收回。市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4.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后各级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

3.4.5其他事项

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文件。

3.5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5.1(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人民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市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

(3)市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4)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 %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 %以上;

(5)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2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人民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3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5.4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市政府债务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采取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政府债务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本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4.1.2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人民政府偿还省人民政府代发的到期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按照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计算加收滞纳金一并扣回;

(4)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

4.1.3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市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并依法处置政府资产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市人民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省人民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的新增政府债券规模;

(5)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市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

(2)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省人民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人民政府新增政府债券的资格。

5应急结束

债务风险应急状态解除,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

6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业务能力。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宜公开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7 责任追究

政府性债务危机发生后,有关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有关情况。政府性债务单位如果发现难以偿还到期债务,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如实汇报情况。应报未报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扯皮推诿,由此而致使危机扩大、损失增加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适时更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请扫描二维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