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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4日  作者:  点击数:71次   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市政办发〔2018〕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2〕14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文政办发﹝2016﹞19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推进文山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结合文山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推进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的迫切需要,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息息相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开展。经过努力,全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殡葬改革宣传效果进一步显现,殡葬改革工作稳步推进,火化率由2005年的5.6%提高到2015年的25%。但是,全市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殡葬改革任务依然艰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文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现实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正把殡葬改革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扎实推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四)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工作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五)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六)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四、目标任务

我市要新建不低于本市乡(镇、街道)总数20%的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大力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力争到2020年末,实现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五、主要措施

(一)规划先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发改、住建、民政、国土资源、农科、林业、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面山上。

(二)因地制宜。农村公益性公墓除少数边远山区外,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乡(镇、街道)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街道)统筹合建。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

(三)绿色殡葬。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达80%。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提供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进入墓区道路应达到四级公路以上标准,道路宽应不低于6米,路面尽量用沙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装。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l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l.5米,墓位前通道宽l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六、审批程序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住建、环保、农科、林业、国土资源、民宗等部门同意后批准;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汇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州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七、土地性质

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八、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住建、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各乡(镇、街道)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建设进度,州财政按照每新建1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40万元、市财政补助60万元,每新建一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市财政补助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分别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市民政局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经州民政局和州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九、规范管理

(一)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市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二)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三)收费规定。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费标准由公墓建设主体报市发改局审核,并报州发改委审批。未经审批的,视为乱收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改、财政部门要研究非税发票问题,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合法性问题。

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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