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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2日  作者:原创  点击数:2645次   资料来源:本站

中共文山县委 文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发〔2008〕54号

为充分发挥我县区位、交通、资源优势,进一步改善全县投资环境,加快引资步伐,扩大引资规模,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以大引资促进大发展,现就我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紧紧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和加快发展通道经济的历史机遇,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优化环境、拓宽领域、强化服务,着力提高全县利用外资水平,推动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着力打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自由、公平、公开、诚信、文明、和谐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县对外来资本的投资吸引力。到2012年,开放环境明显优化,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外资利用率明显提高,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产值超亿元、税收超千万的重点企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努力开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产业和项目引导,完善投资优惠政策

(三)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除国家明文禁止外,均允许外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以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农业以特色优势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和深加工为重点;工业以生物资源加工、冶金化工、建材及机械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和电力“五大产业”为重点;社会事业以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为重点;第三产业以商贸物流、交通运输、旅游开发与服务、金融保险、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为重点。

(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的各类企业,符合省州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和出资比例、出资额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及省州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司法服务、金融服务、工商管理、税费缴纳、市场准入、职称评定、户籍管理、子女就学、购买住房、车辆落户等方面与本县企业和居民一视同仁,并可享受如下政策:

——投资农业产业的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政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规模化农、林、牧等产业项目,经县政府认定的,一切手续从简。坚持农民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按照县级农业、畜牧业发展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依法向投资者通过入股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投资用于种植、养殖业发展。如不改变农业用途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视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建盖永久性建筑。在县内投资创办农产品加工或物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50年。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县级财政部门可给予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2.税收奖励政策。每年一次对年上缴税金(县级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生物资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烟叶复烤除外)进行奖励,实行超额累进制奖励办法,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上缴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额的5%给予奖励;300—500万元部分,按6%的比例给予奖励;500—1000万元部分,按7%的比例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工业的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企业新建或扩建用地发展新型工业,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按程序依法报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50年,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20%给予补助;属于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通过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按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占用荒山荒坡的可以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权,但不得建盖永久性建筑。

2.税收奖励政策。每年一次根据企业上缴税金(县级收入),按照超额累进制办法分别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冶金化工、建材及机械制造、电力、烟叶复烤企业的奖励。对年上缴税金(县级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上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额的5%给予奖励;1000—1500万元部分,按6%的比例给予奖励;1500—2000万元部分,按7%的比例给予奖励;2000—2500万元部分,按8%的比例给予奖励;2500—3000万元部分,按9%的比例给予奖励;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2)其它工业企业的奖励。对年上缴税金(县级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上缴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额的5%给予奖励;300—500万元部分,按6%的比例给予奖励;500—1000万元部分,按7%的比例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商贸物流业的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企业新建或扩建用地发展商贸物流业,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按程序依法报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最高为40年,属专业市场经营用地且达20亩以上的,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8%给予补助;属于政府规划审批的商贸物流中心,县级财政按照土地出让总价的10%给予补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或乡镇规划)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按程序依法报批;占用荒山荒坡的可以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权,但不得建盖永久性建筑。

2.税收奖励政策。(1)每年一次对上缴税金(县级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烟草除外)进行奖励,实行超额累进制奖励办法,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年上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上缴额的6%给予奖励;100—300万元部分,按7%的比例给予奖励;300—500万元部分,按8%的比例给予奖励;500—1000万元部分,按9%的比例给予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2)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完成100万美元,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

——投资城市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

1.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政策。企业投资单个项目上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达3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投资旧城拆迁改造项目的,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重大拆迁项目,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比例。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与旧城拆迁改造享受同一优惠政策,超出旧城面积以外的开发,按实际拆迁改造占地面积与开发总面积比例给予奖励。(2)除旧城拆迁改造、城中村拆迁改造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兑现一次。(3)投资小城镇建设的(县城除外),企业上缴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惠政策。(1)企业全额投资1000万元以上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的,上缴的建安营业税,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给付,并由财政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贷款贴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部分垫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上缴的建安营业税,根据实际垫资额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给付,并由财政根据实际垫资额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贷款贴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投资公益性市政基础设施属经营性项目的土建工程部分,企业上缴的建安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投资旅游开发项目的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在文山县旅游规划景区内征用土地,投资旅游景点项目建设(含度假村),其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入股和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旅游开发经营权。通过按程序依法报批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旅游用地法定最高年限40年给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通过租赁、入股、流转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除上缴省、州及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提的专项基金外,全额返还给投资业主。

2.税收奖励政策。对投资旅游开发项目的企业,每年一次根据企业年上缴税金(县级收入)给予相应奖励。(1)投资商开发景区景点项目建设,两年内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经营期间,前五年所产生的营业税,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2)在旅游景区内投资建设酒店(宾馆)项目,符合国家星级酒店(宾馆)星评标准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经营期间,前两年所产生的营业税,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的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3)新办旅行社(不含车辆营运)经营期间,前两年所产生的营业税,按100%的比例给予奖励;后三年的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开发项目中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执行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其它优惠政策

1.企业每获得一个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获得一个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获得一个州级技术中心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并用于生产获得经济效益的,经县知识产权局推荐,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获得科技成果奖(省级以上)的,由县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证书进行审定,按获奖等级,给予企业2—3万元的奖励。

4.对投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及农林牧产品加工项目,经相关部门核准,上缴的建安营业税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对投资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以及开发生物资源、旅游资源和高创汇、高税收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

三、实行引资奖励,形成激励机制

(五)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资金、项目(包括县内资金投入)等的第一引资人,经确认后,根据具体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的比例给予奖励。

(六)引资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县政府对外统一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申报,经确认后给予奖励。

(七)对引资人的奖励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资金到位(到位率达投资总额的20%以上)、项目正式动工奖励50%;第二阶段项目完工奖励50%。奖励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具体的奖励办法按县政府另行制定的《印发文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100号)文件执行。

四、强化措施,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八)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要牢固树立大开放大发展和招商引资是“第一要事”的思想观念,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作用。各乡镇和县属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实行项目收集与包装工作责任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招商引资项目,积极精选、包装项目,建立和完善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县招商局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项目进行综合、整理、筛选,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推介。

2.实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由一个县级领导挂钩,行业管理部门为责任单位,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年初县政府与考核对象签订目标责任书。招商引资考核对象为全县15个乡镇(含开化镇城市社区工委)和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属有关部门及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实职正科(含正科)以上干部。

(九)改善投资软环境。把推行“四项制度”作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突破口,把转变机关作风作为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的抓手,建立健全“务实高效、诚实守信”的服务机制。

1.简化办事程序。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由主办部门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2.提高办事效率。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主要平台,强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两个一”快速办事通道,将其打造成优质服务的示范窗口,为投资者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将办公地点、电话、人员、办理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对外公布,方便群众、企业办事。要建立便捷服务、预约服务、特事特办制度,提高联合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办事难的问题。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正、公开、廉洁、依法办事,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委、县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文山县招商引资服务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各类投诉,制止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三乱”及其不正当行为,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4.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各乡镇和县属各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严厉打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十)重视表彰,激励发展。建立健全企业名录,排强排优,年终进行表彰,对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荣誉市民”等称号,视情况特邀列席县委、县政府的有关重要会议,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人选。

五、附则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1.投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发文之日起规划放线开工建设的,按本意见执行,发文之日前规划放线开工建设的,按原政策执行。2.投资农业、工业、商贸、旅游的企业,已实施的项目只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信息录入:工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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