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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3日  作者:  点击数:408次   资料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文山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文山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鼓励各类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到文山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省、州政府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省、州给予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入驻文山市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文山市注册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PPP项目除外)的所有项目。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州、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的企业或者进行治理但未达标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投资文山市的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州及本优惠政策分别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州废止的扶持政策,本政策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投资现代特色种养殖业项目(合作社除外),补助的土地流转费以当年土地流转均价为准。

(一)对高原特色农业企业自主流转土地种植经济作物(三七、烤烟除外)规模达5000亩及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流转土地规模达500亩及以上,形成种植、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前3年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亩土地流转费30%、20%、20%的补助。对高原特色农业企业自主流转土地发展养殖业规模达100亩及以上,投资强度达2万元/亩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前3年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每亩土地流转费50%的补助。

(二)对高原特色农业企业项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财政扣除应上缴的各项提留金后,剩余部分按照3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第四条 对投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的项目,项目用地采用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供给。对投资农业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且投资强度达5万元/亩的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办理。

第三章 基础设施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来文山市投资新办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府已完成“三通一平”配套和“一事一议”项目不享受该政策)。

(一)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成本)在0.3亿元—2亿元(含)、2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扶持资金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4‰、6‰、8‰配套,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投资新办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八大云南省重点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土地成本)在0.3亿元—2亿元(含)、2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扶持经费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7‰、9‰配套,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到文山市投资新办企业,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项目资金奖励,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等。

(一)对投资工业、商贸、金融服务、技术研发、创意产业、互联网+等项目自投产缴纳税款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5年以内给予奖励,当年缴税总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给予20%奖励;当年缴税总额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给予25%奖励;当年缴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给予30%奖励。

(二)对投资新办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八大云南省重点产业项目,自投产缴纳税款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5年以内给予奖励,当年缴税总额100万元至200万元(含),给予25%奖励;当年缴税总额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给予30%奖励;当年缴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给予35%奖励。

(三)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文山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文山市的总部性企业一级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从其在文山市纳税年度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5年以内给予100%奖励。

第五章 其它奖励与补贴

第七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生产企业物流成本补贴:对新引进工业企业投产后,产生的物流运输补贴按其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计补,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按0.1%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产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产品新获得云南名牌或云南省著名商标、获得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文山州知名商标的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总部设在文山市辖区内的企业,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版)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成功在企业板上市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成功在主板上市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完成100万美元,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文山市新投资且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文山市购房,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补贴。

第六章 收费及投资环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和文山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属于上级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牵头按程序报批;备案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发改局备案。

第十四条 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落地。住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好各项前期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省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市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全程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办理户口、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当地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文山市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本优惠政策未明确的其它项目,可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中鼓励类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供相关申报凭证依据报市工信商务局,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文山市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原《文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发〔2012〕58号)、《文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文政发〔2016〕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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