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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2日  作者:原创  点击数:923次   资料来源:本站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文山市人民政府与建设银行文山州分行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市金融办作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全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与建设银行文山州分行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事项开展“助保贷”业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文山市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其中,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原则上,缴纳比率按以下标准执行:企业首次办理“助保贷”业务的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5%缴纳助保金,第二年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缴纳助保金,以后年度续办的按不低于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助保金;政府铺底资金额度不低于建设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即建设银行当年可办理文山市“助保贷”的业务总量按政府铺底资金的10倍放大。

第四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文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统一存放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企业缴存助保金部分由企业在建设银行放款前存入该账户。

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五条 助保金池的担保责任

贷款企业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5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并承担贷款等额度的担保责任;剩余50%贷款敞口剩余贷款敞口部分由助保金池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建设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

当贷款企业贷款到期当日无法归还贷款时,允许建设银行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后,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全部贷款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七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由建设银行向文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建设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

第八条 成立助保金管理机构

由文山市金融办专门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和与政府相关部门、建设银行的协调沟通。

文山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重点中小企业池入池企业及助保贷客户的推荐、准入和审核;

(二)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五)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六)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助保金贷款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建设银行负责对助保金管理机构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助保贷”业务标准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业务产品宣传和推介;负责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办理有关具体业务;负责启动助保金管理机构代偿程序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文山市小企业客户的推荐和银企对接工作;负责管理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负责与建设银行协调办理有关具体业务;负责按照约定履行代偿义务。设有专人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从客户推荐—项目调研—审查结论等主要环节参与建设银行共同实施。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对借款企业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目标客户,双方可相互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附件1),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十三条 客户调查

建行经办机构依据建设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一同进行实地贷前调查。

第十四条 审查备案

助保金管理机构向建行经办机构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附件2),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3)及相关资料。经办行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

第十五条 缴纳助保金

经办行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助保金交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经办机构落实放款相关要素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章 补偿程序

第十八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助保金代偿

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当日无法归还贷款时,建设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附件4),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该笔贷款。

第二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由建设银行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附件5),提出补偿申请,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二十二条 助保金返回机制

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经与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可在企业贷款发放后的第四年,按当时年度缴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的50%予以返还。

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山市助保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建设银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并加强与建设银行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建设银行协商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录入:经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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