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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政发〔2016〕130号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作者:  点击数:46次   资料来源:

 

文政发2016〕130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政发〔20167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33项,其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27项;转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并纳入行政审批程序13项;行政审批过程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93项(详见附件)。

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对于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或指定的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程序报批。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许可作出规定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作出要求,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

今后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清单、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途径等有关信息。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事项的跟踪督查,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结合,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简化手续和环节、缩短办理时限、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文山市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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