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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5日  作者:  点击数:10次   资料来源:

再生资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2017年9月15日发布

再生资源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文山市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公布)第二章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实施机关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

四、备案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部门营业执照的在文山市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工信商务局窗口。

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交通方式:可乘座5、14路到丽水龙庭小区、人大佳园小区站,8路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医院站,9路到市人民政府站、金光数码城站,12路到市第五小学站。

六、申请备案材料

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备案登记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1

2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

纸质

1

4

公司简介(若是股份公司,需提供其他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股资分配情况;)

复印件

纸质

1

5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备案时限

受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全部内容,补齐后再受理。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理备案登记、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全部内容,补齐后再受理。

八、审批收费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附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工信商务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市工信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当即为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备案

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企业当即办理备案。

十四、备案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文山市凤凰路市人民政府四楼市工信商务局。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38506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打电话查询备案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备案结果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证明。因生产场地迁移、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或注销备案的,可持备案部门出具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来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30379682127365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web/2/addComplainPage.html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邮政编码:663099。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州商务局或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或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index.jsp-部门窗口-工信商务局-办事指南)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1

再生资源经营备案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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