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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6日  作者:  点击数:41次   资料来源: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和省、州规定由市级核准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建设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符合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规定;

(3)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4)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5)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6)不会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不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不能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4)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

9.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

三、办理机关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2. 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至50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1000万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3.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2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至10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予以批准

(1)符合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规定;

(2)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不会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6)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

(7)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2.不予批准的情形: 满足以下其中一项,不予以批准

(1)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2)不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不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4)不能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5)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申请材料

新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六、审批证件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委托审查,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节能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新申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要求的首次申请。

申请人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按表1执行。

新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表1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

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审查权限在省极的,由州发展改革委转报;审查权限在州级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文山州发改委文发改产业〔2017〕146号转发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原件

□复印件

2-5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进行编制

同上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1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进行编制

同上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http://www.37.gov.cn网站公开。

网站http://www.37.gov.cn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http://www.37.gov.cn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接收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受理人应对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代码。

(5)收件凭证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按照规范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

(1)受理审核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窗口预审,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正的,现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窗口受理后,接收件转入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办理,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延长评估时限,延长期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决定

(1)相关科室经办人审查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对审查结果(评审中心或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等)进行审查,评审结论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结论支持通过审核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节能审查意见,报科长;评审结论认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科长审查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长对评审结论和经办人拟办意见进行审查。确定结论:

(a)项目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条件,拟同意;

(b)项目不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科室长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发报至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局分管领导审核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审查后,由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对科室的办理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对科室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项目符合节能规定条件,拟同意;

(b)项目不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科室意见的,退回分管科室。

局分管领导同意科室意见的,发报至主要领导;不同意相关科室意见的,应与相关科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4)主要领导审核

文山市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审查后,由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领导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主要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

(a)项目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条件,同意;

(b)项目不符合节能审查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的,退回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

涉及特别重大的项目,确有必要进行集体研究审批的,由局主要领导确定后提交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在委托审查(评审)结束收到评审结果材料后不超过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关于某某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文件的制作与送达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关于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文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科室经办人员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及相关应归档的资料文件。

7.决定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节能审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在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其他要求的相关网站公开发布。

公开信息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进行。

(二)变更申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九条规定: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条件:前述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节能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按表2执行。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表2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

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审查权限在省极的,由州发展改革委转报;审查权限在州级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报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文山州发改委文发改产业〔2017〕146号转发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原件

□复印件

2-5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进行编制

同上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登记表)

■原件

□复印件

1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进行编制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http://www.37.gov.cn网站公开。

网站http://www.37.gov.cn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http://www.37.gov.cn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受理、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

同新办的要求。

2.受理

同新办的要求。

3.审查

窗口受理后,接收件转入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办理,经办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变更内容不复杂,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开展审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涉及变更内容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重新开展评估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项目的办理程序。

4.决定

参照新办的要求

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

同新办的要求。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对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政务网站“服务大厅”中“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www.37.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科室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1)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发改窗口。联系电话0876-3037958

(2)相关科室。联系电话0876-2615196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 文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37.gov.cn。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文山市凤凰路30号市人民政府附楼)。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网站http://www.37.gov.cn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科相关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1)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联系电话0876-3037958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各相关科室业务指导电话

投资科:电话0876-2182274;社会科:0876-2186043;产协科、经贸科:0876-2615196;基础科、能源科:0876-2180308;农经科:0876-2183379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根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规定: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承担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4.检查人员条件

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本市企业。

6.适用情形

7.检查量化表

(二)实地检查

(三)诚信档案

(四)分类监管

(五)投诉举报

1.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76-3037968 2127365

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政务服务管理科

网上投诉:http://www.xzsp.ynws.gov.cn

2.纪检监察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委,电话号码:0876-2186109,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

3.信函投诉: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30号军供大厦三楼,邮政编码:66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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