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面向个人 > 殡葬管理 > 正文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作者:  点击数:43次   资料来源:

 BSZN-061022—2017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

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市民政局

2017830日发布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许可的申请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

三、办理机关

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办理机关属云南省民政有的厅,公益性公墓行政许可办理机关属文山市人民政府。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条件

经营性公墓属文山市辖区内的个人或单位。公益性公墓属文山市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二)不予批准条件

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

1.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

2.水库、湖泊、河流附近

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五、申请材料

经营性公墓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公益性公墓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经营性公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公墓变更申请书

原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3

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4

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或合同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5

县级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6

县级国土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7

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8

县级文物部门建办墓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9

属于占用林地的县级林业部门审定批准文件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10

申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11

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12

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13

拟建公墓的地形、地理位置平面规划图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14

其他有关材料

复印件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公益性性公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依据

1

公墓变更申请书

原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3

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4

公益性墓地规划设计等其他相关材料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5

其他违法法律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复印件

1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六、审批证件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许可证书

七、办理时限

根据政策要求,当60个工作日办理。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文山市行政区域

申请条件: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材料: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机关:文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科

接收地址:文山市政务大二楼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文山市民政局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对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文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科电话0876-2136228负责审批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文山市政务大楼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科。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文山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科电话0876-2136228

十五、监督检查

(一)实地检查

各级民政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投诉举报

窗口投诉举报:文山市政务大楼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投诉举报:(08762616113

信函投诉举报:投诉受理名称:文山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办公室

通讯地址:文山市凤凰路政务大楼;邮政编码:663000

十六、附件

1.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

 

 

 

 

 

 

 

 


附件1

公墓变更(名称、建设地址)确认流程图

 

 

 

 

 

 

 

 

 

 

 

 

 

 

 

 

 

 

 

 

 

 

 

请扫描二维码,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