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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类准养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1日  作者:  点击数:26次   资料来源:市公安局
一、受理范围

对在城市范围内(禁养区除外)养犬的自然人实施犬类准养证核发,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实施机关

暂无(此项业务整个文山州从未开展过)。

四、审批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均可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座2路、4路、7路、11路、12路到开化北路(。城北客运站),3路、10路到七花广场站(民族村门口),9路到七花广场站(龙海路)。

六、申请材料

犬类准养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到期复查

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备注

1

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本人2张1寸免冠彩照

原件

1

2

登记犬只有效期内的畜牧兽医局开具的《家犬免疫证》

原件

1

3

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个人填写(申请登记、延续、减免、注销) 申请表。

2.提交时间:

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养犬登记受理点录入犬只及养犬人信息,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单。

(三)出具“缴费通知单”

由办理民警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6923050。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现场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文山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左侧一楼。

电话投诉:(0876)6923040。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公安局督察大队;通讯地址:文山市开化北路98号;邮政编码:663099。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公安局或者文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件

犬类准养证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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