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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30日  作者:  点击数:25次   资料来源:市民政局
一、受理范围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申请: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市民政局。

四、受理条件

(一)受理撤销受胁迫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并且各种证件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办事窗口: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六、申请材料

撤销受胁迫结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打印件原件/复印件/打印件

份数

1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2

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3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打印件

1份

4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5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打印件

1份

七、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婚姻登记机关将《关于撤销XXX与XXX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处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无异议,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件作废并收回。

八、办理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提交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3.乘车方式:

市内可乘8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大楼门口下车。

)受理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审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四)报批

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五)公告

婚姻登记机关印发《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6-2136544。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文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科。

电话投诉:0876-2136544。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文山市民政局。

通讯地址:文山市民政局;邮政编码:663099。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无。

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

十六、附件

1.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1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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